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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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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江苏省教育厅
本科师范类民办独立学院

录取规则

 省内

 报考学校普通类专业,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CC,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技术科目合格。

  第十一条 报考学校普通类专业,对符合选测、必测科目等级要求的进档考生,选测科目等级有一个A+的在原始投档分上加3分,有一个A的加2分,有一个B+的加1分。所有考生按加分后的排序分,采用兼顾专业级差的原则安排专业。若排序分相同,则按原始投档分的高低择优录取;若原始投档分相同,则按选测科目等级高低(从高到低依次为A+A+→A+A→AA→A+B+→A+B→AB+→AB→B+B+→B+B→BB→A+C→AC→B+C→BC→CC),若选测科目等级相同,则按语文、数学2门科目的原始分与附加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该分数仍相同,则按4门必测科目等级高低的顺序(从高到低依次为4A→3A1B→2A2B→3A1C→2A1B1C→2A2C→1A3B→1A2B1C→1A1B2C→1A3C→4B→3B1C→2B2C→1B3C→4C)对考生排序。最后处理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第十二条 报考学校外语类专业考生高考外语语种须为英语。

  第四章 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报考学校体育类、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等级D级不得超过3门,同时还必须参加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相关专业统一考试,或南京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组织的相关专业单独考试且专业考试合格(以下表述为“专业分达到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

  第十四条 报考学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高考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录取时将其高考文化分与专业分相加形成综合分,按照综合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综合分相同,则按文化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文化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2门分数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报考学校广播电视编导专业,高考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录取时将其高考文化分与专业分相加形成综合分,按照综合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综合分相同,则按文化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文化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2门分数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报考学校音乐学(师范)、音乐表演专业,高考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录取时将按照音乐统考专业分统一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依据所报专业志愿的先后顺序择优录取,若专业分相同,则按文化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文化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2门分数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报考学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动画、数字媒体艺术、摄影、美术学(师范)专业,高考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将其文化分与专业分相加成综合分,录取时以综合分统一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按所报专业志愿的先后顺序择优录取,若综合分相同,则按文化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文化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2门分数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报考学校体育教育(师范)、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高考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以体育统考专业分从高到低排序统一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依据所报专业志愿的先后顺序择优录取,若专业分相同,则按文化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文化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2门分数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报考学校舞蹈编导(体育舞蹈)专业,高考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根据专业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专业分相同,则按文化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文化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2门分数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省内

对于报考学校普通类专业的考生,按照考生报考院校志愿的先后顺序录取。对于同一院校志愿进档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即投档分)”的顺序,采用兼顾专业级差的原则决定录取与否及所录专业。若考生的投档分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3门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这3门成绩总分仍相同,则按语文与数学两门科目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最后处理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对于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考生的专业选测科目要求,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学校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学生的综合素质档案材料的使用,在普通高考录取中作为安排考生调剂专业志愿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 报考学校外语类专业考生高考外语语种须为英语。

  第四章 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报考学校体育类、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生源地所在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相关专业统一考试,或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组织的相关专业单独考试且专业考试合格(以下表述为“专业分达到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

  第十三条 报考学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高考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录取时将其高考文化分与专业分相加形成综合分,按照综合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综合分相同,则按高考文化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高考文化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的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报考学校广播电视编导专业,高考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录取时将其高考文化分与专业分相加形成综合分,按照综合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综合分相同,则按高考文化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高考文化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的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报考学校音乐学(师范)、音乐表演专业,高考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录取时将按照专业分统一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依据所报专业志愿的先后顺序择优录取;若专业分相同,则按高考文化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高考文化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的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报考学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动画、数字媒体艺术、摄影、美术学(师范)专业,高考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录取时将其高考文化分与专业分相加形成综合分,录取时以综合分统一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按所报专业志愿的先后顺序择优录取。若综合分相同,则按高考文化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高考文化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的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报考学校体育教育(师范)、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的考生,高考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以体育统考专业分从高到低排序统一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依据所报专业志愿的先后顺序择优录取。若专业分相同,则按高考文化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高考文化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的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报考学校舞蹈编导(体育舞蹈)专业,高考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录取时将根据专业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专业分相同,则按高考文化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高考文化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的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