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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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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浙江省
本科师范类公办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面向全国所有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五条 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招生当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生源情况,由学校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控制在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2倍以内。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学校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明确“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校及有关专业均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八条 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九条 学校对单科成绩有要求的专业(类):

  外语单科成绩要求:初阳学院文科试验班类、理科试验班类、工科试验班类专业要求不低于120分,外国语言文学类、法语专业要求不低于115分,汉语国际教育专业要求不低于110分,艺术、体育类专业要求不低于60分,新闻传播学类(中外合作办学)(广告学)专业(与澳大利亚伊迪斯·科文大学合作,部分课程英文授课)要求不低于100分,计算机类(中外合作办学)(软件工程)专业(与英国伍斯特大学合作,部分课程英文授课)要求不低于90分。

  以上成绩以150分为满分计算,具体按各省普通高考实际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如单科成绩符合条件的生源不足,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可视情况适当降低单科成绩要求。

  第二十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浙江省、上海市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江苏省要求选测科目2B及以上,必测科目等级4C1合格及以上。

  浙江省的专业(类)进档考生如存在高考总分和位次号相同,优先录取综合素质评价高、专业(类)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省外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类)之间不设级差;在考生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总分名次高、语数外总分高、专业(类)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其中江苏省优先录取选测科目等级高的考生);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至未录满专业(类);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在江苏省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优秀学生报考的激励措施:

  1.(1)浙江省考生:高考总分位次号在全省前8000名(含)的浙江省进档考生,在学校类内专业分流时,确保专业分流到学生所填的第一个专业;高考总分位次号在全省前12000名(含)的浙江省进档考生,在学校类内专业分流时,确保专业分流到学生所填的前两个专业的其中一个。

  (2)省外考生:获得新生奖学金的考生,在学校类内专业分流时,确保专业分流到学生所填的第一个专业。

  2.设立新生奖学金:

  综合改革省份(浙江、上海):高考总分位次号列全省普通高考考生人数前1%的新生,奖励大学四年期间学费且补贴每月1000元生活费;列全省普通高考考生人数前2%的新生,奖励大学本科四年期间学费;列全省普通高考考生人数前3%的新生,奖励大学本科第一年学费。

  其他省份:高考总分名次号(限本科一批重点,下同)列各省(市、区)所有批次普通文科考生人数前1%或普通理科考生人数前5%的新生,奖励大学本科四年期间学费且补贴每月1000元生活费;高考总分名次号列各省(市、区)所有批次普通文科考生人数前1.5%或普通理科考生人数前5.5%的新生,奖励大学本科四年期间学费;高考总分名次号列各省(市、区)所有批次普通文科考生人数前2%或普通理科考生人数的前6%的新生,奖励大学本科第一年学费。

  以上符合条件的新生入学后向招生办提交申请和相关证明。

  3.设立新生短期交流项目,奖励优秀高分考生赴世界一流大学短期交流,资助额度3万元人民币/人。获得新生奖学金且英语单科成绩在125分(含)以上的考生可优先获得申请资格,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全额资助。具体申请通知届时详见学校国际处网站。

  第二十三条 学校美术类、音乐类、舞蹈类和编导类专业招生按照《浙江师范大学2018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体育类专业:

  浙江省:对文化、专业成绩均合格的进档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综合分满分为750分,计分公式:综合分=考生总分(文化总分+政策加分)×50%+术科成绩×7.5×50%。

  非浙江省:对文化、专业成绩均合格的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的录取工作按照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和安排进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高水平运动员、体育特招生的选拔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浙江师范大学2018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部分特殊类型按专业招生的学生入校后按相关专业类培养,一年后进入录取的专业学习,详见我校相关专业(类)招生计划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本科招生网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