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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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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云南省
专科(高职)医药类公办

体检标准

  第十六条 考生的身体条件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一)医学类各专业学习和就业的特殊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被医学类各专业录取:色弱、色盲及其他各类不能准确识别颜色者;

  (二)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就读医学类各专业: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者;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者;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对化学物品有过敏反应者;

  (三)无各类急慢性传染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