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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江西省
专科(高职)师范类公办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录取条件按照国家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区、市)高招委、教育厅颁发的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各专业录取严格按照学校对社会公布的招生计划数,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在考生所在省(区、市)相应专业专科最低控制线以上,按照高考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录满为止。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按照志愿优先原则进行录取。如果考生第一志愿专业计划已满而未被录取,则按照专业第二志愿办理录取,依此类推。如已填报志愿都无法录取,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业计划缺额情况安排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考生所在省(区、市)考试院申请退档。

  第十三条 第一志愿填报了语文教育、数学教育、英语教育专业志愿的考生,高考总分达到学校投档线但未达到该专业投档线,考生高考专业成绩优秀(该课程高考成绩达到课程总分的80%及以上),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可调剂到专业第一志愿。

  第十四条 报考英语类专业考生,须参加英语口试,口试成绩须达到合格及以上。

  艺术类考生,必须参加生源所在省(区、市)2018年艺术类专业全省(区、市)统一考试,并达到艺术类专科层次专业合格线(或取得艺术类专业考试相应的合格证);

  体育类考生,必须参加生源所在省(区、市)2018年体育类专业全省(区、市)统一考试,并达到体育类专科层次专业合格线。

  第十五条 对享受加分和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按教育部和生源所在省(区、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