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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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湖北省教育厅
本科综合类民办独立学院

录取规则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湖北省教育厅领导下,在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2、学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录取工作在湖北工程学院的指导下组织实施,接受湖北工程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3、按各省(市、区)招生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一般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一般控制在105%以内。

  4、按照“考生分数优先,遵循志愿顺序”的原则录取并安排专业;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对排序规则作出了规定,则按相应规定执行。

  5、除外语类专业外,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学生入学后公共外语只安排英语授课。

  6、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

  7、对于各种增加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同等对待。

  8、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9、艺术类专业成绩使用考生所在省(市、区)统考成绩,录取时按高考投档成绩的40%和专业统考成绩的60%合计后,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时专业分高的优先录取,如果生源省份对录取规则另有要求,则按生源省份招生政策规定执行。

  10、预留计划的使用将严格按照考生所在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调到生源好的省(市、区)录取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