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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
专科(高职)师范类公办

录取规则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及福建省招生政策和纪律,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按教育部规定,实行学校负责、省级招生管理机构监督的录取体制。录取新生时,严格执行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制定的2018年招生录取政策和纪律,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在福建省内,实行“按专业志愿平行投档模式”录取。在福建省外,各专业录取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规则,即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排列,按分数排序依次录取到第一专业,如第一专业录满,依次录取到第二、三专业,以此类推;若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已录满,有填写“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到未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档。

  学校在录取新生时,如遇同分情况,根据语文、数学、英语和综合的科目顺序,按单科成绩排序情况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除学前教育专业免费师范生外,学校的其他专业新生录取不设性别限制。

  第十九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附件)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录取新生,身体健康状况方面的要求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其余均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文件附件)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要求执行。

  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要求或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并将档案退回其生源地。

  第二十一条 由于福建省内的师范类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证,体检根据《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通知执行,因此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应根据自己的身体条件,对照上述体检要求填报志愿。

  因身体条件不适合今后从事教师职业要求的考生不宜填报师范类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要求转专业的,按《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