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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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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湖南省
专科(高职)医药类公办

体检标准

  第二十三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有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四条 药品质量与安全、药学、药物制剂技术、中药学、中药制药技术、生物制药技术、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营养与检测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身体素质有一定要求,请“转氨酶异常”考生慎重报考。药品质量与安全、药学、药物制剂技术、中药学、中药制药技术、生物制药技术、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营养与检测专业不招收色盲考生。言语听觉康复技术专业不招收听力、言语障碍考生。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