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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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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江西省
专科(高职)师范类公办

录取规则

  1.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当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2.录取专业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填报我校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确定一定的分数级差及排位成绩。所有投档考生按实考分排队,由高到低依次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降一个分数级差录取进第二个专业志愿。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3.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录取进专业时以实考分为准。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4.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此外,色盲、色弱及嗅觉和听觉不合格者不能报考商品学、环境科学、信息科学等专业。

  5.我校所有专业外语语种为英语。并对外省艺术类和体育类加试成绩均予认可。

  6.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7.录取时,除部分校企合作专业有男女比例限制,其他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

  8.录取时,艺术类体育类考生高考成绩过线的情况下,按照专业测试成绩的排名依次录取。若各省考试院针对艺体类专业录取有所规定录取时则执行各省考试院录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