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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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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山东省
专科(高职)理工类公办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文件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省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对于投档进入我院的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进行录取。若某专业第一专业志愿考生超过计划数,按考生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成绩低的考生再按第二专业志愿排序录取;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不满足某专业计划,则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仍不满足则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安排专业,依此类推。若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调剂者,按志愿相近原则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计划未满额专业;对专业志愿不服从调剂者予以退档。

  第十八条 专业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成绩要求。

  第十九条 外语语种不限。学院公共外语科目为英语,其他语种考生入学后需改学英语。

  第二十条 学院对各专业男女比例均不设限制。

  第二十一条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

  第二十二条 录取工作在省招生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下进行,录取结果经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后,通过学院招生咨询电话、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体检或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取消其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