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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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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吉林省
本科理工类公办

录取规则

  1.严格执行有关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确定的本科、专科(含高职)录取分数线。

  2.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1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如生源省份投档比例有特殊规定,则根据其规定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择优录取考生。

  3.对于实行顺序志愿的省区,坚持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长春工程学院考生的原则,当第一志愿上线人数超出学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时,不招收第二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上线人数不足学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时,可以接收第二志愿及其他志愿考生。

  4.安排专业时,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有关专业限制的条件,按投档分数、采取“专业级差”的方式安排专业;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执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浙江省考生执行浙江省制定的投档原则进行专业录取。

  (1)在同一院校志愿中,专业第一志愿至专业第六志愿的级差依次为3分、2分、1分、1分、1分。专业第一志愿未能满足的考生,总分减去专业志愿级差后,专业第二志愿可与专业第一志愿的其他考生同时排序,依此类推。在级差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按数学、理(文)科综合、外语的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优先录取分数高者。

  (2)根据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报考我校普通本科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为选测科目最低须达到2B,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办法安排专业。即对进档考生按专业级差成绩排序,当级差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等级高的考生,如等级相同,则按顺序查看数学、语文的成绩。

  (3)在安排完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后,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进行专业调剂,直至录取额满;专业志愿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或无法调剂时,做退档处理。

  5.符合教育部政策加分的考生,我校承认经省级招生部门批准的加分,录取时执行本条第3、4款的规定。

  6.报考建筑学和城乡规划专业的考生需要具有一定的美术基础。如果考生所在省(市、区)组织徒手画考试,要求参加此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该专业的新生开学后将复试美术,不合格者,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将理科考生调整至土建类其他专业、文科考生调整至市场营销或工商管理专业。

  7.填报产品设计、环境设计、公共艺术和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的吉林省、辽宁省考生必须取得“省(市)2018年美术类专业统考合格证”,其他省份的考生必须取得我校签发的《长春工程学院2018年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证》和“省2018年美术类专业统考合格证”,否则,不予录取。

  8.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报考艺术类专业考生须校考和省统考均合格(我校不组织校考的省份须省统考合格),高考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艺术类专业省控分数线,按综合分数采取专业级差的方式安排专业,择优录取;专业志愿级差依次为3分、2分、1分。如综合分相同,优先录取素描成绩高的考生。如果考生所在省在我校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外有特殊要求,我校按其规定实施。综合分算法如下:

  (1)对组织校考的省份:综合分数=(校考加试成绩×60%)+(高考文化课成绩×40%)。

  (2)对不组织校考的省份:吉林省综合分=高考文化课成绩×60%+美术类统考成绩;辽宁省综合分=高考文化课成绩/2+美术类统考成绩。

  9.高水平运动员录取规则。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经学校体育专项测试成绩合格,符合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求并审核确认,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的考生,按教育部和各省有关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的规定录取。

  10.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规则。录取有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志愿的考生,专业服从调剂的,可在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之间进行调剂;未报考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志愿的考生,不调剂到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11.据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我校有关专业与部分中高职院校开展本科与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试点工作,中高职阶段培养地点均在对应的中高职院校。高职(中职)本科衔接的本科阶段学习结束后,达到规定的学业标准,将获得长春工程学院颁发的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 中职高职衔接的专科阶段学习结束后,达到规定的学业标准,将获得长春工程学院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

  12.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复查,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