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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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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贵州省
专科(高职)综合类公办

录取规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等方面的表现,择优录取。

  第九条 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招生以“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测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对普通高中学生主要依据普通高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会考)和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择优录取;对普通中职学生主要依据学校组织的文化考核和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条 学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普通高考艺术类专业认同各省艺术类专业联考成绩,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招生、中推优专业艺术成绩由我校自行组织测试。

  第十二条 普通高考招生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参考相关专业课成绩。原则上在投档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和专业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