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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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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北京市
专科(高职)医药类公办

录取规则

  1.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检查合格、会考科目、会考成绩以及高考分数达到我院调档要求的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将分批次按照其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2.在第一次录取过程中,预录取考生如出现自愿放弃专业志愿、经多方无法联系到考生等无法录取的情况,则顺延向下录取;

  3.分数相同则优先录取志愿在前者,志愿相同则优先录取高分者,同等条件下依照语文、数学、英语顺序成绩优先者录取考生;

  4.定向班预录取考生必须与定向所在区卫计委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后方可被正式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