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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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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福建省教育厅
本科理工类民办

录取规则

第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指标,按国家和各省高考招生规定和程序以及投档分数线择优录取,照顾政策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各省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的100%~120%以内。

  第八条 普通文理本、专科录取办法,由学院根据各省(区、市)的出档规定和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采用专业志愿清的调配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在考生投档分相等的情况下,学校将综合考虑考生相关科目成绩及特长等因素,择优录取考生。

  第九条 2018年我校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为准。

  第十条 各专业男女生比例无任何限制。

  第十一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参照由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