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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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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浙江省
专科(高职)综合类公办现代学徒制试点院校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达标、统考成绩达到我院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符合报考面向杭州市余杭区、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定向培养农村幼儿园教师学前教育(师范)专业条件的考生,按照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且考生必须以第一院校志愿填报我院,否则无效。

  第十三条 面向浙江省“统一高考”招生录取方式: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根据省教育考试院专业平行志愿分段投档提供的考生名单,根据考生高考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高考总分相同的考生,依据位次、志愿顺序录取。三段录取后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

  第十四条 面向浙江省“单独考试”招生录取方式:以考生报考类别为前提,根据省教育考试院专业平行志愿投档提供的考生名单,根据考生高考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文化总分高低,文化总分仍相同时再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依次录取。单科排列顺序为职业技能、语文、数学。总分和单科成绩均相同时,再按志愿顺序录取。录取后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

  第十五条 除浙江省外,根据各省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录取批次的安排,提前确定录取投档比例。结合各省教育考试院(高招办)提供的本批次分数线以上生源情况及有关数据,视报考我院的上线生源情况,提前调整计划。接受各省教育考试院(高招办)根据本批次生源情况按投档比例提供的投档名单进行录取,学院确定录取分数线。录取后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视情况降分进行征求志愿录取。

  第十六条 除浙江省外,对所有进档考生,根据专业志愿先后方式按实考分数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依次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录取到计划未满的专业,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除浙江省外,在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则按文化总分高低,文化总分仍相同时再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依次录取。单科顺序排列:文科类为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类为数学、语文、外语。

  第十八条 我院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九条 外语语种要求:无。(所有外语教学使用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二十条 男女比例:录取到我院所有专业的考生均无男女生比例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专业分数级差:无专业分数级差要求。

  第二十二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其中艺术类专业、学前教育(师范)专业、早期教育专业要求考生无色盲、色弱。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部分统一高考和单独考试计划采用按专业大类招生,其中计算机类[含计算机应用技术(数字媒体制作方向、网站开发方向、移动互联方向)、电子商务技术]、会计(含ERP应用方向)按专业大类招生,入学1年后分专业(方向)学习。

  第二十四条 录取到我院学前教育(师范)专业、早期教育专业的考生,第一学年在严州校区就读,后两年在高桥校区就读。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按照《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细则》执行。其中报考中澳合作专业、中新合作专业、与台湾地区高校合作专业的考生在校期间不能转专业学习;报考定向培养农村幼儿园教师学前教育(师范)专业的考生在校期间不得转校和转专业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