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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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甘肃省教育厅
本科财经类民办独立学院

录取规则

学院招生工作在甘肃省教育厅和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条 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录取主管部门确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投档管理模式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 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新生,坚持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省级招生录取机构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和我院选考科目的成绩总和为准录取。同等条件下,我院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我院选考科目上线考生不足时,可以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十三条 对考生录取专业的安排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同时参照相关科目成绩的原则进行。优先满足和充分尊重考生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包括所填报的专业的志愿顺序)。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安排第二专业志愿,以此类推。若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如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调剂到相应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学院尽可能与考生取得联系,再次征求意见。如还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录取中的照顾政策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对于各类增加分数和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按标准分数同等对待。

  第十五条 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做好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和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对录取结果通过网络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学院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对于报考英语、商务英语专业的考生要求英语成绩良好。

  第二十条 对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电子商务专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数学成绩较高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 对艺术设计专业,录取时认可甘肃省美术类统一考试的专业课成绩;在文化课、专业课成绩均达到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依据专业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所有招生专业均无男女比例和应往届限制。

  第二十三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