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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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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江西省
专科(高职)综合类公办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总原则:对所有进档考生,根据本人专业志愿及我校招生计划,按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九条 按考生填报的志愿,实行平行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再根据各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进行征集志愿投档录取。

  第十条 所有专业外语语种不限;考生男女比例要求不限。

  第十一条 各专业均文理兼招。

  第十二条 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投档的考生,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所填专业录取额满,但总招生计划未满时,我校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申请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尽可能满足考生的专业要求,直到总招生计划录取满额为止;对报考专业计划已满,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我校进行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学生进校后可按相关规定申请转换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