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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江苏省教育厅
专科(高职)理工类民办

体检标准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