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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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山东省
专科(高职)师范类公办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招生计划及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及招生专业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
第十二条调档比例,按省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确定投档比例。
第十三条录取原则:学院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招生录取的有关规定。我院遵循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考生,专业志愿内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直至专业计划录满为止;若专业计划未录满,则根据考生是否服从调剂,调剂到有空余计划的专业。
第十四条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十五条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招办咨询电话、学院招生信息网和录取通知书等。
第十六条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